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站**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艺场**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5时30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安远沟村三组道路挪车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雄关交警大队。2020年8月3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结果为212.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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