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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攀枝花市**有限公司服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轻型货车由攀枝花市仁和区新街往仁和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仁和镇政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送检血样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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