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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本市河北**铸造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路**院**。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J****3 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怡家小区前时,被天津市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拦检。经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0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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