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84********,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栾川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公安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6红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贺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河东区贺兰路紫玉园前附近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车辆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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