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1黑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盐坨桥西侧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坨桥地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驾驶资格信息、机动车辆基本信息、违章历史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对孙某某的查获、抽血、送检等执法过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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