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排**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0灰色五菱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