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3日19时许,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Z****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白江线由北向南行至江安镇迎春路交叉路口西侧路段,被如皋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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