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盐池县**乡**村**号,住盐池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宁A****9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振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双鑫苑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7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不起诉人孙某某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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