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57********,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小区**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宁B****5号黑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惠农区康乐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与南大街十字路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0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