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大院**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7号车沿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银巷路口东侧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