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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新泰市人,住新泰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东庄镇蟠龙山大道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2020年3月25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孙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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