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8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保安,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宣布刑事拘留(未羁押),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幼儿园附近,用捡拾的电动车钥匙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经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8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投案。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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