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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住宁阳县**镇**市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2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镇南驿立交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15/100ml。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0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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