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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4号07时36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红旗牌小型轿车和其对象邓某某一起带其女儿孙某甲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就医,行驶至**大道**国道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取样后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85.5mg/100ml。

在查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配合交警工作,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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