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醉酒驾驶于2020年10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夏某某、吴某某)沿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胶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字(2020)53770号乙醇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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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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