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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9********,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203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崂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晚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麦岛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麦岛派出所门口处时,被青岛市崂山公安分局交通警车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孙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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