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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8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孙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孙某某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系醉酒。

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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