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公司职工,住山丹县**苑*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北京现代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牌行驶至山丹县祁连西路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处警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38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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