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暂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原丹丹,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5号黑色吉利牌小轿车在泽州县大阳镇阳阿新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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