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9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乡**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其位于阳曲县侯村乡园子村东街的家中和朋友吃饭并饮酒,20时许驾驶吉利牌晋A****5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去阳曲县安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首邑南路商贸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孙某某的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