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巨鹿县**乡**村**号,住巨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富强路自西向东行驶,在富强路与迎宾街交叉口西50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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