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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时43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吉A4****号牌小型轿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人民大道龙潮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为了查清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民警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4.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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