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18〕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住广西崇左市**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5月15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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