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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B****2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庄河市**医院十字路口被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查获,孙某某现场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即被带至庄河市中医院抽血备检。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7.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一张(内含抽血备查经过)。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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