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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菜园子镇套子里村某某屯**组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某某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A****黑色捷达牌小型轿车从德惠市和平路某某超市出发,沿德惠市人民街向红旗六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街与惠新路交汇处时,被德惠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78mg/100mg。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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