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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组**号,住甘肃省景泰县环城路**家属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时26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色甘*****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东段旧防疫站对面“青云茶坊”门前出发,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路五佛渡槽十字转至环城路,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看守所十字南口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0mg/100ml,2020年12月15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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