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9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居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沿杨渔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杨渔线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竹园童村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 人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