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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76********,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街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查询孙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D证。后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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