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76********,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市**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街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查询孙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D证。后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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