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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76********,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河北**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职工,河北省莲池区人,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F**黑色丰田牌小轿车,沿保定市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朝阳大街向南转弯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孙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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