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孙某某,听取了孙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02分,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环路飞马路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129.0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孙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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