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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镇**村,现住河北省无极县**镇**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15时许,孙某某驾驶冀A****K小型轿车行驶至正港线26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9.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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