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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C2****号小型轿车沿昌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十里铺乡凤凰山大桥北侧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李海胜、母建国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98.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说明,其他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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