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室,住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4月26日衡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4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从饭店出来回家,途中经过人民路自强街交叉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39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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