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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5********,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系泰州**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小区**号(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20时28分左右,醉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国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小型越野客车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驾驶人及驾驶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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