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70********,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办事处职员,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街**排**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8时许,孙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家中饮酒,当日21时许,孙某某驾驶一辆豫C*****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洛阳市涧西区沿郑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路联盟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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