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6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某某,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总工会附近出发, 1时10分许,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和云塘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