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浙JL****号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东影时代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良种场路段时,与由高某某驾驶的正在前方掉头的浙JT****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上乘客陈某某、任某某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高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随后被民警带往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了高某某3000元,赔偿了陈某某、任某某5000元,与上述三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相关人员的损失,与对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