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浙JL****号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东影时代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良种场路段时,与由高某某驾驶的正在前方掉头的浙JT****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上乘客陈某某、任某某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高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随后被民警带往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了高某某3000元,赔偿了陈某某、任某某5000元,与上述三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相关人员的损失,与对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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