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广水市**办事处**路**医院附近被广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孙某某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及采血照片;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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