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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21年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状态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二雅路吴祁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雅路吴祁街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醉酒程度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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