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天心区**店出发,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由东向西行驶。同日0时41分许,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于当日2时15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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