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仪征市**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K1****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由北向南行至溢彩巷交叉路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