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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仪征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K1****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由北向南行至溢彩巷交叉路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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