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9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7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 路十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为:130.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05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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