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会展酒店附近出发,沿富阳东路、南湖大桥、金山南路往解放东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物资局宿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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