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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绥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9********,回族,初中一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农垦社区********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号牌为黑R****E的中兴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农场为民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赵光农场外环路十字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翼B****W哈佛牌H6越野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坏,车内人员受伤,后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8mg/100ml。经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农场传唤到案,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进行赔偿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赔偿协议、汇款凭证、谅解书;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进行赔偿,得到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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