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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16时33分许,饮酒后驾驶鲁******牌小型轿车从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北李家庄村出发,行驶至路莱路柳古庄村南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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