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4********,汉族,专科文化,自主营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住襄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同朋友在樊城区3542附近一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5的雪佛兰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真武山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8㎎/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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