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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小区。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金,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35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3)在西安市高陵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中段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涉嫌酒驾孙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孙某某血醇浓度为9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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