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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2********,蒙古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赤峰市**啤酒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蒙DS****号小型轿车沿兴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山路交叉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井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宝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向北行驶至该地点相撞,致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孙某某、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鉴定,孙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5.70mg/100m1,属于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孙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井某某、顾某某、董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且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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