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1〕Z7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赵县,公民身份号码132326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市**船舶航运有限公司**、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航运股份公司**、重庆**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渝D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陈某某前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海粤龙庭”海鲜粤菜馆宴请客户,将车停放在餐馆附近的地下车库内。孙某某在就餐期间饮酒。宴请结束,孙某某将客户送至地下车库,客户离开后,孙某某于21时19分始在车库内多次电话联系未饮酒的陈某某来驾车,但因车库内手机网络信号未覆盖而未果。之后,孙某某驾驶渝D5****小型普通客车从车库内出发,车辆驶出车库即靠边停车,并电话联系陈某某,随即被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孙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乙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手机网络信号覆盖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且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未在高峰时段危险驾驶,驾车驶出地下车库即靠边停驶并联系他人前来接替驾车,驾驶距离较短且无长距离驾驶的故意,其危险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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