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浙江省长兴县人,身份证号码:330522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工作单位:湖州**材料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E4****小型轿车于长兴县画溪街道长吕线与雉州大道路口北侧睡着,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孙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孙某某酒精检测值为115mg/100mL,后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视频联网平台视频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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